赖星律师亲办案例
汽车公司职员职务侵占谈判
来源:赖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量:1813

 一、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2日,汽车销售经理王某向客户出售了几台汽车,共有30多万元的款项。由于汽车公司的财务人员恰好外出办理其他事务,所以,王先生没有及时将货款报入汽车公司的账户。

 王某2010年8月开始在汽车公司处上班,从事销售工作。在工作岗位上,王某热情的工作态度和认真的表现得到了汽车公司管理层的一致好评,给汽车公司业绩的增长做出较大的贡献。于是,工作半年之后,王某便升到了汽车公司的销售经理位置。所以,对于王先生在汽车公司处提取汽车交付给客户后,出于信任一直没有按照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货款的到位时间。

 虽然,王某工作上是个严谨、认真的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个不良的嗜好--喜爱赌博,并因为赌博欠下不少债务。汽车公司30多万货款在自己的掌控下,考虑到仍有许多的外债没有归还时,王某开始动摇一贯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想私自占用这些款项。

 王某中午便去幼儿园接到自己亲生的女儿,并且在下午向其妻子发了信息,表示要携带女儿离开一段时间。而此时,汽车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尚未意识到王某会有私自侵占汽车公司货款的行为。

 王某的妻子在收到信息之后,感觉事态的严重性,向王某的父母告知了事情的始末,两位老人也同样感觉事情非同小可。于是,经过再三的考虑之后,决定向汽车公司坦白这件事情。

办案过程

 在接受汽车公司的委托后,我赶到汽车公司的办公室,汽车公司的管理层、部门负责人和王某的家属已坐下来协商此事的解决办法。因为汽车公司事前已向保险公司针对类似事件发生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所以,负责该项事务的保险员也到场,并表示经公安机关立案确认事实之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事实进行相应索赔。

首先,王某的家属就王某作出侵占汽车公司货款的行为表示歉意,知道这样的行为不仅给汽车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处罚了国家的法律。希望能够通过协商的办法,尽快的将事情解决,免除王某的牢狱之灾。

接下来,我就王某目前的行为进行客观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通常情况,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那么,王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很有可能量刑在五年以上。

为了能够将王某救赎于立案之前,王某的家属承诺:1、联系王某,找出其下落后,尽快还清货款;2、在寻找期间,积极向亲朋好友筹借款项予以偿还,并可将目前仅有住房作为担保。

聆听完王某家属的意见,基于将事情解决的原则,我建议汽车公司给王某一次机会。提出协调方案:第一,限王某家属两天之内联系上王某,追回侵占款项。第二,如两天之内无法联系上王某,则应当在两天内支付汽车公司十五万元的款项,剩余款项于一周内支付完毕。如果无法偿还,汽车公司则只能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保险公司索赔弥补经济损失。第三,建议汽车公司工作人员收集且保存好与报案相关证据材料。第四,派遣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到王某家属的住所地及其工作单位核实身份情况和相应的房屋产权情况。

汽车公司的总经理鉴于王某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其家属的诚意,在听取我们的意见之后,表示同意这样的方案。

三、办案结果

王某的家属通过多方努力,终于在事发的第二天就和王某取得联系,在王某家属的说服下,王某于当天晚上即回到海口的住处。将剩余的二十万元在第三天偿还给汽车公司。并与汽车公司协商一致后,写下还款书,承诺在一周内,把剩余的款项偿还给汽车公司。

王某在立下还款书之后,向亲朋好友积极的筹借资金,最终,在约定的一周期限内,把剩余的款项也偿还给了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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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星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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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赖星
  • 执业律所:
    北京君泽君(海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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